有偿陪侍的定罪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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