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发生制原则 亦称应计基础,是指以滞取得收到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责任权责的发生为标志来确认本期收入和费用及债权和债务。
权责发生制又称应收应付制、应计制,该原则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
权责发生制属于会计要素确认计量方面的要求,它解决收入和费用何时予以确认及确认多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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