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对“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采用的是概括性的规定,未明确列举,但通过《母婴保健法》可以得知,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的,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者,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因素先天形成的,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者,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性病、麻风病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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