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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规“毒驾入刑”、“重罚吃野味”

来源:考驾照网更新时间:2012-06-04 13:34

 

  江苏新规“毒驾入刑”、“重罚吃野味”

  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昨天在南京召开,这次会议主要审议《江苏省禁毒条例(修订草案)》、《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草案)》、《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等。对于“毒驾入刑”、“重罚吃野味”等众多社会关注热点,相关草案都有了详细规定。

  《江苏省禁毒条例》修订—— 吸毒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酒驾入刑”以来,各地醉酒驾驶的司机少了许多。发生在江苏的“4·22”特大交通事故,又让“毒驾”一词醒目地进入公众视野。这起14人死亡的惨剧,就缘于客车驾驶员王振伟事发前曾吸食冰毒,并涉嫌严重疲劳驾驶。昨日,《江苏省禁毒条例(修订草案)》(下简称《修订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中提出,吸食、注射毒品以及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戒毒期不得开车,违者注销驾照

  毒驾比醉驾更可怕。英国一项研究表明,“酒驾”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毒驾”则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吸毒的瘾君子开车随时可能毒瘾发作、神志失常。《修订草案》规定,吸毒人员在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已经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驾照可以交由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单位统一保管。戒毒期间还敢开车的,将依法注销驾照。因吸毒被行政处罚或被责令社区戒毒、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行政处罚执行完毕或解除戒毒后一年内申领、审验驾照的,应当提供吸毒检测报告。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人士介绍,对于这一条,大家普遍赞同,不过认为应该加大严禁毒驾的力度,并增强条款的可操作性。如《修订草案》对吸毒人员在自愿戒毒期间、社区康复期间的驾照管理,没有明确;如果吸毒人员没有在社区戒毒,也没有强制隔离戒毒,其间驾车该如何处置?对此,也没有规定。建议进一步修改明确。

  建议禁毒办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审议中,省公安厅厅长孙文德介绍了江苏的禁毒形势。目前,全省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已达9.4万名,绝对数列全国第9位。而现行的《江苏省禁毒条例》还是1999年通过、2000年开始施行的。

  此次修改,首先对禁毒工作机制重新进行梳理:由公安机关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具体承担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社区戒毒工作机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并明确这些专职人员的来源和提供社区戒毒服务的方式。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还建议禁毒委员会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此外,《修订草案》还规定,邮政、物流、快递企业在接件时,对除信件以外的物品,应当当场验视,发现疑似毒品或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或海关报告。寄件人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

  省人大常委会检查组赴三地查物价

  全省猪肉储备只完成计划2/3

  物价上涨直接影响着每一位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本月上旬,省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赴盐城、常州、镇江三市检查《价格法》和《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昨天的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常委会委员们听取了检查组提交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执法检查组组长丁解民介绍,此次检查共实地视察了15家农副产品物流中心、平价超市、直营店和菜市场。总体来说,全省已取得明显成效,但稳定价格仍面临较大压力,特别是农副产品价格上涨的趋势不可避免。而目前江苏的价格调控手段比较薄弱,2011年全省恢复建立了价格调节基金,基金总规模在2亿元左右,而广东这笔基金高达16亿元,山东也有13亿元,相比之下,江苏的基金规模太小,必须逐步增加。一些重要商品储备也未能落实到位,以猪肉储备为例,全省计划储备规模28500吨,而目前实际储备仅19422吨,完成计划的2/3,不能适应猪肉价格大幅上涨时平抑市场的需求。检查组建议,提高平抑市场物价的能力,全省的价格调节基金总规模要扩大到10亿元以上,并督促各级政府管好用好这笔钱。建立适合地区的蔬菜储备制度,确保重要的耐储存品种5~7天消费量的动态库存。

  此外 ,目前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还是1994年颁布实施的,至今已18个年头,比国家制定的价格法还早,内容与价格法不一致的地方较多,一些重要条款难以操作。检查组提交的报告建议,抓紧进行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件的修订工作。

  为野生动物保护立法——

  吃野味可能面临万元罚款

  天鹅肉、獐子肉……一些非法经营野味的餐馆里,为了吸引顾客,还特意打出“野生非人工饲养”的招牌,而且什么东西稀罕就吃什么。《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草案)》昨天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根据《草案》,今后不但打野味、卖野味的人要受到法律制裁,吃野味的也将面临处罚。

  蛇蛙集中分布区将设牌保护

  保护范围包括三大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共计256种;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250种;此外还有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简称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根据规定,对分布在本省境内的麋鹿、丹顶鹤、江豚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采取特殊措施,实行重点保护。在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域进行项目建设或者开发利用,应当向环保部门提交包含野生动物生存环评报告。在野生蛙类、蛇类等集中分布区域设立警示标牌,保护它们不受人为干扰。

  此次《草案》明确本条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野外生存或者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也就是说,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也要保护。根据规定,无论是驯养繁殖,还是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都必须报市人民政府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且向省一级上报备案,须严格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种类和数量从事经营利用活动。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范围驯养繁殖的,除没收违法所得,还将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野外掏鸟窝,最高可罚千元

  对于违反条例的,根据不同情形也都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非法猎捕、杀害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处以猎获物价值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非法运输、邮寄、携带野生动物,或者为非法猎捕、出售、储存等提供工具或场所的,也都要受到处罚。如果明知道是非法加工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还要食用它,将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吃的是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将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野外的鸟窝也不能乱掏。根据规定,非法采集野生鸟卵、捣毁野生鸟巢的,将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南京市节能监察条例》正在报批

  执行空调“26℃禁令”有人管了

  天气渐渐热起来,各大商场等公共建筑的空调也开始吹起来。根据江苏的规定,公共场所空调温度的设置冬天不超20℃,夏天不低于26℃。如果还不肯执行这样的节能禁令,今后可是有人盯着你管了。《南京市节能监察条例》已经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据了解,条例首先明确规定了经信委是节能监察工作的主管部门,并赋予节能监察机构执法主体地位。监察单位将对从事能源生产、使用、经营等相关活动的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监察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隐瞒事实,伪造、隐匿、销毁、篡改有关证据逃避节能监察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劳务派遣”

  一般不得超30%

  劳务派遣用工如何突破岗位滥用、同工不同酬?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如何保障?……昨天,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对劳务派遣、学生实习问题等目前社会用工矛盾的热点作了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

  在工资分配方面,《条例(修订草案)》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对相同或者相近岗位上的劳动者,执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同时,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规定了处理原则。

  在工资支付方面,《条例(修订草案)》与《刑法修正案(八)》相衔接,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一般不得超30%

  《条例(修订草案)》单独列出一章“特别规定”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范。首先是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人数的限制,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人数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30%,最高不得超过50%。用工单位从业人员不足二十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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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交了一份报告,建议增设相应的罚则,对违反规定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行为实施处罚。

  顶岗实习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近年来,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呈持续增长之势。目前,国家只是规定实习生不视为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承担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但对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权益如何保护,没有具体规定。因此,部分企业打着实习的旗号,借机大量使用学生顶岗劳动,导致实习学生工时长,加班多,报酬低,特别是发生人身伤害后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学校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总时间超过12个月的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每日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企业向顶岗实习学生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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