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礼品卡的有效期,是商家与消费者的一种约定,如果消费者有异议,可以在与商家签订消费合同之前提出来。商家有权设定服务期限,但如果消费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消费完,商家应退还消费者卡内的余额。“过期作废”的做法违反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应视为无效;
2、消费者卡上的余额属于消费者的私期作废”的做法违反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应视为无效;
2、消费者卡上的余额属于消费者的私有财产,商家“过期作废”,使消费者无法再使用卡上余额,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不当得利。对于这种情况,经双方协商可以延期,如果消费者不同意延期,商家应按法律规定将卡内余额退还给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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