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数1,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不超过50%的部分,率税30%,率速算扣除系数0;
级数2,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超过50%至100%的部分,率税40%,率速算扣除系数5%;
级数3,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超过100%至200%的部分,率税50%,率速算扣除系数15%;
级数4,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超过200%的部分,率税60%,率速算扣除系数35%。
法律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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