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农民韦某友与同伙在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偷得了一辆摩托车后驶回来宾市销赃,不料在一次赶路时发生交通事故意外被擒,更“倒霉”的是由于他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被法院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近日,都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韦某友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
2011年9月10日,韦某友与韦某集(另案处理)合谋后驾驶摩托车来到都安县伺机盗窃摩托车。当两人窜到百才新区一户人家门前时,发现门前停放一辆建设雅马哈牌JYM两轮摩托车,遂决定盗窃该摩托车。由韦某集负责望风,韦某友持自制的撬锁工具将电门锁撬开,启动摩托车并逃离现场,后将该摩托车驶回来宾市寺山乡由韦某集负责贩卖。次日,韦某友将盗得的摩托车车牌拆下,并装在借得的一辆摩托车上,搭乘韦某集和另一男子后往宾阳县方向行驶,当行至石陵镇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公安民警赶到后了解情况将其抓获。经都安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涉案的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4719元。
2012年3月6日,被告人韦某友被提起公诉。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另查明,韦某友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20日被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09年4月3日,其因判处缓刑被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某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韦某友因犯盗窃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其所犯的新罪与前罪执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所盗窃的摩托车应继续追缴退还失主,对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日前,都安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韦某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与前罪判处的刑罚三年有期徒刑,罚金8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韦某友盗窃的摩托车退还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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