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7日,杨某驾驶中巴车,经过正在改造修建的路段由防城港开往滩营乡,驶过一段下坡路时突然刹车失灵,杨某在采取措施过程中向左打方向,与相向行驶的摩托车碰撞,导致驾驶摩托车的杜某及其儿子小杜受伤,杜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协商赔偿未果,小杜及其母亲向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陈某(中巴车主)及中巴车挂靠的运输公司,连带赔偿因杜某死亡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616201元,小杜受伤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84512元,共计700713元。法院受理后,被告运输公司认为广西某公路局作为事发路段公路改造修建的业主,在施工中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应对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申请法院追加该公路局作为被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制动失效,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是杨某的雇主,运输公司是被挂靠单位,都应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共同连带赔偿责任。公路局提供了证据,证明其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运输公司仅凭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证明公路局在道路管护上存在过错,因此公路局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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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杨某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驾驶的车辆刹车失灵后,驶向道路左边,与来车碰撞,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杜某和小杜在事故中没有过错,不承担任何责任。杨某是车主陈某的雇员,杨某因重大过错致人损害,陈某作为雇主,应与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运输公司是车辆的挂靠单位,挂靠人陈某以运输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但运输公司对车辆没有尽到监督、管理的义务,因此应与挂靠人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路局作为事发路段公路改造修建的业主,在进入改造路段前及改造路段中均设置了明显提示和限速标志,且事发当日,事发地点没有施工,视野开阔、路面平整,道路的改建与事故发生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公路局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当前我区正处在大力发展市县、县县高速公路建设,加快推进路网改造、二级公路建设。公路建设既是我区十二五时期的重点建设项目,又关系到我区的经济发展。公路施工,既要保障道路建设顺利完工,又要在施工过程中保证道路的基本畅通,因此各地市公路局在施工中,一般都会将道路的施工路面和通行路面分隔开,采取一边施工一边通行的做法,并在施工路段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在修路路段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法院对案件的审理,采取比较谨慎的态度是正确的。除非作为建设业主的公路局及施工单位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或者存在明显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否则不应轻易判决业主公路局承担责任,以利于正常的公路建设和地方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