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为两级。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划分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两种,并在其他条文中规定了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它们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已于1988年12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1月14日由林业部已于1988年12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1月14日由林业部、农业部发布施行。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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