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最大限度减少交通事故对道路交通的影响,鼓励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由上海市公安局和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共同制定的《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行。该《办法》实施2年半以来,对上海市道路交通和谐通畅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据了解,凡在上海市境内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财产损失的机动车之间碰撞的交通事故(含非道路交通事故)均适用该《办法》。此外,提供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的事故车辆核损、保险理赔、事故定责等“一站式”服务的“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也由最早的5家不断扩容至目前的22家,基本覆盖全市区域。
据悉,《办法》相比较之前的模式,扩大了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的适用范围,延长了“中心”服务时间,同时规定了自行协商处理的事故,其财产损失的核定必须在“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内进行,此外还统一使用新款的“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
按照《办法》,发生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先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方,以防交通堵塞或二次事故发生。在撤离现场前,应做好证据固定工作,有摄、录像功能手机的,应先将现场全景、车辆号牌和碰撞损坏部位进行拍摄记录,或将车轮定位;撤离后,在不影响交通的地方,互验驾驶证、行驶证及保险凭证,并互相拨打对方所留联系电话印证是否正确,确认无异议,当事人在向保险公司报案取得报案号后,按要求填写《协议书》,确定责任并签名。随后,可选择到就近的“中心”进行财产损失核定及办理保险理赔手续,但事故双方必须到同一“中心”处理,并尽可能亲自办理,千万勿贪图方便,将自己的身份证、驾驶证和事故车辆交由或委托汽车修理厂办理,以防受骗或利益受损。
警方提醒,机动车发生物损交通事故,车辆能够安全移动并符合自撤现场规定的,当事人如果坚持不撤离现场的,执勤民警将责令其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将对当事人处于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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