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党小组至少有3名党员,其中至少有一位正式党员,党员人不数不足三人的可以同党员数较少、工作性质相近、联系方便的邻近部门或单位合并一个党小组。有的支部党员人数较少,党员的工作岗位比较集中,活动比较方便,也可以不划分党小组。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十九条规定:“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党的一级组织。党员数量少的党支部,也可以不划分党小组。一般应根据党员数量、工作需要和党员分布情况来决定。为了有利于发挥党小组的作用,应尽量同行政、生产、教学组织相一致,如机关的科室、工厂的车间、学校的班级或教研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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