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驾驶挂靠在银川某出租车公司的车辆,将他人撞成三级伤残。经法院判决,出租车公司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2001年9月3日,家住银川市金凤区的贺某驾驶刘某所有的、挂靠在银川市某出租车公司的车辆,行驶至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一处时,将赵某撞伤。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为,贺某与赵某担负同等责任。因受伤程度严重,赵某多次住院治疗。随后,为了偿付问题,赵某申请司法鉴定,后经鉴定赵某为三级伤残。为支付治疗费,赵某先后两次将贺某、刘某及车辆挂靠的出租车公司诉至辖区法院,前两次判决已经生效。
2011年底,赵某因身体原因再次住院治疗,随后其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方支付治疗相关费用。法院判决贺某、刘某赔偿赵某医疗费、住院护理费等共计5万多元,出租车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然而,在法院执行过程中,事情却出现“转变”。赵某与贺某、刘某就剩余治疗费均有意向一次性解决,赵某便再次诉至法院,请求贺某、刘某一次性支付治疗费及今后康复治疗费。
3月23日,记者了解到,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贺某、刘某一次性赔偿赵某22万元,出租车挂靠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赔偿款交付清楚后,双方为此不再发生任何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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