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高级法官在最高人民法院属于庭长级别,在高级人民法院属于副院长级别,在中级人民法院属于院长级别。法官的等级确认,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大法官和一级、二级高级法官和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及所辖法院的三级、四级高级法官和一级、二级法官,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三级、四级、五级法官的等级,由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法官等级设下列四等十二级:
1、首席大法官;
2、大法官:一级、二级;
3、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4、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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