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
公有房屋使用权能否被强制执行,用于偿还使用权人所欠债务,目前存在法律空白。在没有全国性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结合个案自身情况,参照地方性法规予以处理。在不损害公有房屋产权人权利(租金、管理权等)并保证被执行人基本生活条件的情况下,原则上可以执行公有房屋使用权,可以通过评估拍卖实现债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7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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