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底,对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包括进口)的纯电动以及符合条件的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燃料电池三类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政策内容: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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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等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免税;
5、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的1辆国产小汽车,免税;
6、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税;
7、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别的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减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