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失业金的发放标准是根据失业人员的累计缴费年限以及失业前一年的平均缴费基数确定的,其中:
1、失业保险累积缴费年限不足一年的无法领取失业金;
2、失业保险累积缴费年限为1(含)-10年的,领取的失业金额度为失业前一年平均缴费基数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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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失业保为1(含)-10年的,领取的失业金额度为失业前一年平均缴费基数的40%;
3、失业保险累积缴费年限为10(含)-20年的,领取的失业金额度为失业前一年平均缴费基数的45%;
4、失业保险累积缴费年限为20年以上的,领取的失业金额度为失业前一年平均缴费基数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