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然后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并采取公开方式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应当公开进行,但当事人申请不予公开的除外。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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