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四十一条,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
《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三条,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二)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
(三)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
(四)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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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
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集体协商双方保密。
《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九条,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