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税法的规定,与纳税人有经济往来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其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税款后,税务机关支付给代收代缴单位和个人的手续费,包括征收经费和工作报酬。 代收代扣手续费的计提依据,是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种和提取的比例,以代收代扣税款的是实际入库数为计算依据。1994年的比例,以代收代扣税款的是实际入库数为计算依据。1994年7月12日《财政部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中指出,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收税款,征收机关可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提取代扣、代收手续费,由征收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税种和预算级次,按月办理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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