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力偿还债务的处理方式有: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实际情况中,债务人无力偿还有两种不同的情况:
(1)暂时无力偿还。如属于这种情况,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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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永久无力偿还。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
1、如果判决已经生效,未及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则法院会对债务人进行司法拘留,但不会判刑。
2、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才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