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份,北京市西城区,任某骑电动车由南向北行至西四南大街缸瓦市附近遇堵车,后驶入自行车道继续行驶。突然,一老人从机动车道一辆公交车前走入自行车道,由于距离较近且车速达30km/h,任某未刹住车将老人撞倒。老人被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由于最高车速超过30Km/h,任某骑行的电动车已经超过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标,被认定为机动车,按照驾驶机动车必须获得相应或更高的准驾驾驶证,任某涉嫌无证驾驶机动车,分别违反了道路交通法规关于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的规定。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支队认定,任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老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按照依然在执行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国家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的定义为:电动自行车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并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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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
●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
●电动自行车一次充电后的续行里程应不小于25Km
●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
很显然任某骑行的电动车已经超过了上述规定,必须持有相应的驾驶证,而双轮30Km/h时速规格按照《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 802-2014)》的国家标准》就是摩托车的标准。